大家都知道高阁是艾未未的姐姐,让我们来深入探讨一下“法盲”兼“洋奴”高阁和绿帽子事件!
一、高阁对外界首次承认私生子的存在!
高阁近期接受采访时说,艾未未和路青是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註册结婚的,而且艾与孩子的妈妈王芬并没有结婚,「只是当时有了孩子,他们愿意把孩子留下来,就是这麼一个简单的、家庭都接受的事实」,故艾不可能涉及重婚罪。
高阁不仅承认了私生子的存在,而且承认了艾未未和路青是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存续。
二、艾未未重婚罪的细节判定答疑解惑
网友提问一:“海外结婚”回国有“重婚的行为”算不算重婚?
笔者近期咨询了国内多家律师事务所,诸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所,得到的都是相同的回答:
《刑法》 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而且按照司法实践来讲,只要有私生子,就可以构成事实重婚了。
所以你艾未未在美国结婚,在中国重婚,依然可以按照大陆《刑法》处罚,别以为投靠了洋鬼子就可以逍遥法外了!
网友提问二:重婚罪可不可以公诉?
重婚案件按照大陆法律规定是可自诉案件,也就是说一般适用自诉,但也可以进行公诉,所以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可依法对艾未未进行立案侦查,检察院可依法对艾未未提起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由此可见,重婚案件被害人如有证据证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然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案件是属于自诉案件,但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重婚案件的特点:它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根据司法实践,近几年来,不少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在经济生活上依赖于重婚的犯罪分子,因此她们往往不敢起诉,或者起诉后受对方甜言蜜语或威逼恐吓而撤诉或“和解”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司法机关作了补充规定:重婚案件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足可见,艾未未重婚罪一案可以公诉!
三、艾未未姐姐高阁的绿帽子事件!
高阁的狡辩显示了她的无知,证明了艾未未一家全是法盲,并且给大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提供了有力证据,大陆一定要感谢高阁同志的无私帮助了 哈哈!
全家都是法盲,还谈什么民主自由?民主自由就不需要法律? 美国和德国都有严厉的法律啊,德国的法典法可比中国的法律条文多的多了!
高阁你狡辩也不怕闪了舌头扯着蛋?(哦,对了,高阁没有蛋!)
据内幕人士爆料:高阁以前经常去mix、vix或者三里屯酒吧街潇洒,并有勾搭外国人的喜好,据说她的口味很重,黑人也勾搭过!
目前已知的是,高阁以前有过一个比较稳定的黑人男友叫:Jim Sheridan (吉姆·谢里丹)。
一家洋奴!
PS:有兴趣的网友可以积极的发掘一下高阁的详细情况。
一、高阁对外界首次承认私生子的存在!
高阁近期接受采访时说,艾未未和路青是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註册结婚的,而且艾与孩子的妈妈王芬并没有结婚,「只是当时有了孩子,他们愿意把孩子留下来,就是这麼一个简单的、家庭都接受的事实」,故艾不可能涉及重婚罪。
高阁不仅承认了私生子的存在,而且承认了艾未未和路青是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存续。
二、艾未未重婚罪的细节判定答疑解惑
网友提问一:“海外结婚”回国有“重婚的行为”算不算重婚?
笔者近期咨询了国内多家律师事务所,诸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所,得到的都是相同的回答:
《刑法》 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而且按照司法实践来讲,只要有私生子,就可以构成事实重婚了。
所以你艾未未在美国结婚,在中国重婚,依然可以按照大陆《刑法》处罚,别以为投靠了洋鬼子就可以逍遥法外了!
网友提问二:重婚罪可不可以公诉?
重婚案件按照大陆法律规定是可自诉案件,也就是说一般适用自诉,但也可以进行公诉,所以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可依法对艾未未进行立案侦查,检察院可依法对艾未未提起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由此可见,重婚案件被害人如有证据证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然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案件是属于自诉案件,但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重婚案件的特点:它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根据司法实践,近几年来,不少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在经济生活上依赖于重婚的犯罪分子,因此她们往往不敢起诉,或者起诉后受对方甜言蜜语或威逼恐吓而撤诉或“和解”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司法机关作了补充规定:重婚案件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足可见,艾未未重婚罪一案可以公诉!
三、艾未未姐姐高阁的绿帽子事件!
高阁的狡辩显示了她的无知,证明了艾未未一家全是法盲,并且给大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提供了有力证据,大陆一定要感谢高阁同志的无私帮助了 哈哈!
全家都是法盲,还谈什么民主自由?民主自由就不需要法律? 美国和德国都有严厉的法律啊,德国的法典法可比中国的法律条文多的多了!
高阁你狡辩也不怕闪了舌头扯着蛋?(哦,对了,高阁没有蛋!)
据内幕人士爆料:高阁以前经常去mix、vix或者三里屯酒吧街潇洒,并有勾搭外国人的喜好,据说她的口味很重,黑人也勾搭过!
目前已知的是,高阁以前有过一个比较稳定的黑人男友叫:Jim Sheridan (吉姆·谢里丹)。
一家洋奴!
PS:有兴趣的网友可以积极的发掘一下高阁的详细情况。
中国的伪民主分子们,只会把民主要素给严重打折的资本专制制度当作民主来企图传销给中国,为此,只敢提沦为金钱政治的选票,却从来不敢提民主是政治民主
回复删除和经济民主的统一。就如谢万军、韦石之流的伪民主分子们是当今中国的祸国贼。
全家都是流氓,还谈什么民主自由?还谈啥政治,还是想搞性解放。
回复删除有搞外国人的喜好,黑人也勾搭过!满会享受的,不怕的上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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